索引号: | WA3305000-2016-002 | 发布机构: | 区经委 |
生效日期: | 2016年11月11日 | 文 号: | 嘉经[2016]24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嘉经[2016]24号嘉定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16-2017年度)
嘉定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
实施细则(2016-2017年度)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在嘉定区的推广应用,根据《嘉定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17)》(嘉府办发〔2016〕2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专项补贴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 分时租赁
第一条 适用期限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条 适用条件
(一)补贴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
1.注册并实际运营地在嘉定区,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两年以上。
2.具有市交通委批准的客运资质,拥有1000辆及以上的运营额度。
3.具有分时租赁运营管理平台和APP系统。
4.享受到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嘉定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
(二)适用车辆
符合中央和上海市财政补贴要求的新能源汽车。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给予每辆车4万元补贴。
第四条 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补贴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向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一)嘉定区新能源汽车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嘉定区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和车贴标识同意书(附件2);
(三)购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购车发票;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企业银行账号;
(八)运营额度证明;
(九)分时租赁运营管理平台和APP系统相关证明;
(十)企业承诺书。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此次专项补贴车辆额度为2000辆,补贴资金按照通过审核的顺序依次发放。
2.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3.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在财政拨款到位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至企业账户。
4.企业收到专项补贴资金后,于一周内至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收款确认。
二、共享班车
第一条 适用期限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条 适用条件
(一)补贴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共享班车运营企业:
1.注册并实际运营地在嘉定区,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一年以上。
2.具有市交通委批准的客运资质,拥有100辆运营额度及以上,在嘉定区内拥有不少于30个充电桩。
3.具有共享班车运营管理平台和APP系统。
4.运营路线经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可。
5.享受到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嘉定区连续经营1年以上。
(二)适用车辆
符合中央和上海市财政补贴要求的新能源汽车。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给予每辆车4万元补贴。
第四条 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补贴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向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一)嘉定区新能源汽车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嘉定区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和车贴标识同意书(附件2);
(三)购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购车发票;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企业银行账号;
(八)客运资质、运营额度及充电桩数量证明;
(九)共享班车运营管理平台和APP系统相关证明;
(十)运营路线说明及嘉定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证明;
(十一)企业承诺书。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此次专项补贴车辆额度为100辆,补贴资金按照通过审核的顺序依次发放。
2.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3.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在财政拨款到位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至企业账户。
4.企业收到专项补贴资金后,于一周内至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收款确认。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一条 适用期限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条 适用条件
(一)补贴对象
1.本区党政机关和在嘉定区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每单位最多享受5辆车的补贴额度。
2.居住或工作在嘉定的个人,每人只能享受一辆车的补贴。已享受过上一次补贴的个人,不能享受本次补贴。
(二)适用车辆
1.符合中央和上海市财政补贴要求的新能源汽车。
2.在注册于嘉定区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
3.完成新能源汽车在本市上牌的车辆。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给予每辆车1.5万元购车补贴。
第四条 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补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向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一)嘉定区新能源汽车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嘉定区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和车贴标识同意书(附件2);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购车发票;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六)交通强制险保单;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八)银行账号。
申请补贴的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向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一)嘉定区新能源汽车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嘉定区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和车贴标识同意书(附件2);
(三)购车人身份证(原件);
(四)购车发票;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七)个人银行账号;
(八)居住或工作在嘉定的相关证明
1.嘉定籍个人:户口本。
2.非嘉定籍个人:
(1)居住在嘉定的:
住宅类不动产权证书(含房产证)或售房合同及房屋销售发票(不含商铺和酒店式公寓)。
(2)工作在嘉定的:
与嘉定区内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申请材料,由车辆经销商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统一提交至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材料须加盖经销商公章。对于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管委办不予受理。
2.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经销商审核结果。
3.审核通过后,在财政拨款到位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账户。
4.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收到专项补贴资金后,于一周内至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收款确认。
四、物流行业
第一条 适用期限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条 适用条件
(一)补贴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物流行业运营企业:
1.注册在嘉定区的物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电子商务、邮政企业,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企业。
2.拥有50辆及以上物流运营额度,且拥有30个以上的充电桩的企业。
3.享受到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嘉定区连续经营1年以上。
(二)适用车辆
符合中央和上海市财政补贴要求的物流类新能源汽车。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给予每辆车4万元补贴。
第四条 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补贴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向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一)嘉定区新能源汽车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嘉定区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和车贴标识同意书(附件2);
(三)购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物流行业企业需同时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车发票;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企业银行账号;
(八)企业承诺书。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此次专项补贴车辆额度为100辆,补贴资金按照通过审核的顺序依次发放。
2.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3.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在财政拨款到位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至企业账户。
4.企业收到专项补贴资金后,于一周内至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收款确认。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经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有。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国际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