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渠道
1、嘉定区经济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jiading.gov.cn/jingwei);
2、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公共查阅室:地址,嘉定区博乐南路111号A231。
同时,也可在嘉定区档案馆、嘉定区图书馆和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查阅本单位主动公开信息。嘉定区档案馆 地址:嘉定区墅沟路2003号(区政府3号门东侧);嘉定区图书馆 地址:嘉定区清河路34弄40号。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单位将发送至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博乐南路111号A231
办公时间:9:00-11:0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69989438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海市嘉定区博乐南路111号A231,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1800。
传真号码:021-69989199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嘉定”门户网站(http://www.jiading.gov.cn/),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市嘉定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上海嘉定”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名称、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并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相应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法人/ 其他组织 |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人或其他*组织类型 |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申请时间 | |||||
所需信息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机构)名称 | ||||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 □当面领取 □现场查阅 | ||||
政府信息的 载体形式 | □纸质 □数据电文 |
注:带*的为必填项。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接受出示电子身份证明);信函、传真申请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申请需上传身份证明照片或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