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3301000-2020-004 | 发布机构: | 区经委 |
生效日期: | 2020年07月20日 | 文 号: | 嘉经〔2020〕17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嘉经〔2020〕17号关于印发《嘉定区经委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定区经委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嘉定区经委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
附件:《嘉定区经委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嘉定区经委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委对于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提案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由经委党委书记、主任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责任科室具体承办。委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科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各责任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承接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并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责。
二、工作程序
(一)接收和确认。办公室作为主要承办部门,负责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接收和确认。对经研究后认为相关内容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或需要增减其他承办单位的,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二)分发和办理。办公室根据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具体内容,报分管负责人知晓后及时将相关建议和提案分发至各业务科室,由各科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办理。
(三)协商和答复。相关科室落实专人负责办理,办理人对建议提案内容和要求认真研阅,并及时与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人(以下简称“提出人”)联系,上门走访协商沟通,出具答复意见。各科室办理完毕后及时将办理情况以规定格式汇总办公室,由办公室将办理复文书面寄送提出人,并请其填写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反馈表)。提出人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正式反馈不满意的,办理科室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报告情况。
(四)主办和会办。多家单位办理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办理答复工作。承办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上报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
(五)反馈和备案。所有复文、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反馈表)均由办公室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每件各一式三份。书面办结后,承办员应当将电子文本同步录入网上办理系统。
(六)公开和总结。办理科室应当及时确定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属性,办公室负责做好办理复文和办理总体情况的公开,对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办理复文,自形成后的1个月内公开。
三、相关要求
(一)办理答复时限。对建议提案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我委为主办单位时,应当于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提出人;我委为会办单位时,应当于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提出人不满意需要重新办理的,应当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因情况复杂、难以按期办理完毕的,办理科室应当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
(二)结果公开原则。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和办理总体情况的公开;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因部分内容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而不宜全文公开的,以摘要方式公开。
(三)定期总结报告。办公室分别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15日之前,对本委办理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