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3307000-2020-001 | 发布机构: | 区经委 |
生效日期: | 2020年02月17日 | 文 号: | 嘉经〔2020〕6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嘉经〔2020〕6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鼓励中小企业做好返沪人员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类中小企业:
为支持中小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发展,根据《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嘉府发〔2020〕5号),现制定并印发《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鼓励中小企业做好返沪人员管理的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0年2月17日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鼓励中小企业
做好返沪人员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根据《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嘉府发〔2020〕5号),嘉定区拟对企业返沪人员租房管理费用进行一定补贴,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嘉定区注册并生产经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企业在嘉定区域内租赁商品房或宾旅馆等(不包括公租房和廉租房),安排外地返沪员工进行隔离或医学观察。
二、补贴金额
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周期14天,共计每人一次性补贴1400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复工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在嘉定区域内租赁商品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包租宾旅馆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隔离和观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健康观察解除告知单》或《健康自我观察期满告知单》;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流程
1、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街镇。
2、各街镇对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经委审核。
3、区经委对企业复审完毕后,统一报区财政进行资金拨付。补贴资金按照区镇现行财政体制应由镇级政府承担部分,纳入区镇财力结算通过镇级上解方式承担。
五、其他
本细则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企业申请审核表》
附件:
企业申请审核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类型 | □中央在沪生产企业 □市属生产企业 □其他生产企业 | ||||||||
生产地址 |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复工日期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复工人数 | |||||||||
其中:隔离或观察人数 | |||||||||
申请补贴的隔离或观察人员明细表(可增行) | |||||||||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隔离或观察起止日期 | 隔离或观察地址 | 申报补贴金额 | ||||
企业意见 | 企业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因材料不实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法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经委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