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经委 | |
发文日期: | 2017年03月13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关键词: |
关于开展第二批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商务委关于开展第二批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批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申报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并有一定比例的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2016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2016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2016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2016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2016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16年度财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
4、投资、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
5、贸易型总部申报表(附件1)
6、企业承诺书(附件2)
请于3月29日(星期三)前将相关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送区经委服务业发展科。
联系人:戴 双
电 话:69989812
邮 箱:jdfwy@126.com
附件:1.贸易型总部申报表
2.企业承诺书
区经委服务业发展科
2017年3月13日
附件1
贸易型总部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 ||||
企业注册地址 | ||||
联系人、职务、电话及邮箱 | ||||
企业性质(国企、外企、民企) | ||||
除上海外分支机构个数 | ||||
企业类别(A、B、C、D) | ||||
申报 企业 请按 主营 业务 所属 类型 填写 有关 内容 | A类:国内批发零售 | 2016年度总营业收入: 2016年度国内批发零售收入: 主营业务占比: | ||
B类:国际货物贸易 | 2016年度总营业收入: 2016年度国际货物贸易收入: 主营业务占比: | |||
C类: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 | 2016年度总营业收入: 2016年度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收入: 主营业务占比: | |||
D类:平台交易 | 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数: 其中非本市企业数: 非本市企业占比: 2016年交易额: 面向对象:□消费者/□企业 | |||
企业特点(经营内容、运作模式、创新亮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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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区商务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上报市商务委一份)
附件2
企业承诺书
申请人承诺如下:
1、申请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认定贸易型总部,已经完全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人递交认定机关的所有文件真实、有效、完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填写的信息与真实内容完全一致,各投资者签字人均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
3、申请人接受认定机关检查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符的,认定机关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对已认定的,认定机关可取消总部资格。
4、以上如有不实或欺骗审批机关的行为,申请人(包括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