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001 | 发布机构: | 区经委 |
发文日期: | 2019年01月04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关键词: |
关于取消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二、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加工企业应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厂、加工设备和工人,经营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三、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
四、已网上填报《信息表》的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无须提交纸质《信息表》。
五、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生产能力证明》,且信息无变化的,仍可凭有效期内的《生产能力证明》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续。
嘉定区商务委员会
2019年1月2 日